众所周知,银行不仅可以存款,还可以贷款。营运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营运资金贷款。想买房的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。然而,如果我想问一下,你有没有注意到,当你去银行申请贷款时,你签署的合同是“贷款合同”还是“借款合同”,很多人可能被愚弄了。
例如,当你去中国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,客户经理会要求你签署“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”。但是,如果你去农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,农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会出示你的合同是《个人住房(商品房)贷款合同》,然后你会去建设银行咨询。因此,人民建设银行将拿出《个人住房(商品房)贷款合同》。
那么,当向银行申请贷款时,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该称为“贷款合同”还是“借款合同”?
事实上,这个问题只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。银行把一笔钱给客户,银行是贷方,客户是借方,同样的一笔钱,从银行的角度来看,那叫做贷款,从客户的角度来看,叫做贷款。因此,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,无论他们是签署贷款合同还是借款合同。如果银行将合同文本打印为“贷款合同”,这意味着银行最初是从贷款人的角度起草文本的。如果银行将合同文本打印为“贷款合同”,这意味着银行最初是从借款人的角度起草文本的。事实上,贷款和借款是相同的意思。无论从什么角度起草合同,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。
它取决于不同的上下文,什么时候叫做贷款,什么时候叫做借款。
例如,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贷款利率被称为“贷款利率”,而不是“借款利率”。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贷款行为而发布的一项规定被称为“贷款通则”(General Principles of Loans),而不是“借款通则”,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,应该从银行的角度表达相关概念。
然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对“贷款合同”的定义如下:“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”。这一条款把借款人放在前面,贷款人放在后面。从语义的角度来看,它是从借用者的角度来表达的。